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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公共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事实上,它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1)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公共参与的力度仍然不强
目前,我国只是部分公众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管, 协助政府等国家机关做好重大机密地理信息的保密监管工作的开展, 还没有形成全社会的介入机制。许多民众对地理信息安全并没有很深的概念,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管更是无从下手,他们本能地认为,对地理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应是政府的工作, 与己无关。在这种情况之下,社会公众对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参与往往缺乏热情, 参与也只浮于形式或带有很强的被动性。例如,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与监管部门的安排, 很少能够主动参与到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过程中。此外,市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 甚至意见是否得到采纳也无从得知,然而即便有的市民意见被采纳,却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奖励。 在一些地区,当地方政府的财力、物力、人力等不足以支撑它对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时, 政府也动员和号召社会公众来参与其中,但是这种形式的参与是被动式的执行性的参与,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
2)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目前,在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这个方面,我国公共参与的主体相对单一, 主要表现为社会精英的参与。这些活动在各领域的社会精英具有很高的文化素质、 专业的技术能力和学习能力,因此他们有充足的热情和能力来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然而,自古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为”、“中庸”、“顺民” 思想都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存在,百姓大都认为只要自己安分守己, 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够了。同理,他们也认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是政府的事情, 他们是否参与并不会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管产生多大的作用,因此也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更不愿意为此投入相关的时间和精力。 这种现象所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这两种力量在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中分离出来, 社会精英乐意并且有能力参与到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过程中,而广大民众依然徘徊在参与的边缘。
3)公众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随意性较大
公众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内容、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体制和机制均无明文规定, 法律条文上也缺乏可供操作的程序性规范,如公众参与的范围、参与方式、参与途径及其保障等。 公众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尚未实现制度化,导致公众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随意性较大。 除此之外,公众参与程序由政府制定,这使得公众在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权,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明显的偏离,行政权始终凌驾于公众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