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拜泉县关于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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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10-06 更新日期: 1970-01-01 编辑: 浏览次数: 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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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拜泉县关于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拜泉县水土保持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目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增费标准

第五条需占用水土资源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工以前必须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告书,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水土保持有关费用。

第六条关于没有固定场地、流动式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自己经营的活动现状,承担治理责任,缴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组织劳力代为治理。

第七条水土保持有关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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