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晋楚边地县邑的性质

春秋时期晋楚边地县邑的性质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2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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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但楚国在边地灭国为县,晋也同样有灭国为县的记录,这在过去不大引起注意,同时晋国还在从周天子手中得来的新边疆里也设置县。晋、楚的灭国为县以及在新领土上所设的县虽然还不是后世的郡县,但已开始具有地方行政组织的萌芽,即作为国君的直属地,并且县的长官不实行世袭制。这...

不但楚国在边地灭国为县,晋也同样有灭国为县的记录,这在过去不大引起注意,同时晋国还在从周天子手中得来的新边疆里也设置县。晋、楚的灭国为县以及在新领土上所设的县虽然还不是后世的郡县,但已开始具有地方行政组织的萌芽,即作为国君的直属地,并且县的长官不实行世袭制。这两个特征本质上是统一的,是地方行政制度的表征。

以楚国为例,最先的楚县虽然也有世袭的例子,但并不成为制度。如申县的首任县公是申公斗班,第二任是申公斗克,后者是前者之子。而据日本学者平势隆郎的考证,此后申公再不世袭,而且除此而外,楚国其余的县并无世袭之例。同时,申县又明白地是楚王的直属地,并非申公或其他任何人的采邑。楚庄王时,令尹子重曾要求取申、吕作为赏田(即采邑),但受到申公巫臣的反对,理由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师必至于汉。”(《左传•成公八年》)可见申、吕二县当时是楚王直属地,用以征收军赋以作边防之需,若以之作为大夫私人的采邑,军赋将无所出,申、吕也不成为要塞,晋、郑两国的军队就要逼到汉水之滨了。申、吕虽是县,但尚非后来郡县之县,不过业已具备有其特征之作为国君直属地,而不是大夫的采邑。所以当国君在国都呆不下去时,还有县作为退路。

依顾颉刚的意见,晋、楚两国的县性质不同,前者是采邑,而后者是国君直属地。其实恐不尽然,晋县也有的是国君的直属地。杨宽也以为晋国县大夫世袭,举晋国第一任的原县大夫是赵衰,继任者是其子赵同为例。事实并非如此,赵同并不继赵衰任原大夫。仔细分析起来,晋国的边县并不全是采邑,也有公邑,这种差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任命县守,虽亦称守为大夫,但县大夫并不世袭,与纯粹的采邑不同。这个区别似乎是随时代而变迁。

晋献公时灭国为县,的确是以之赐给大夫作为采邑。《左传•闵公二年》有云:“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还……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从这一记事中,还不大明白耿、魏是大夫采邑还是国君掌握的公邑。但《左传•文公五年》载有霍伯其人,霍伯即先轸之子先且居,说明霍为先且居之封邑。由霍的地位以律耿、魏,则此二邑也可能是赵夙与毕万的封邑。但这种封邑与过去封建同姓的“大夫立家”性质不同,其表面形式是派异姓大夫去对新邑实行管理,因此这种封邑可能只是食邑的性质,并非锡土而呈相对独立状态。这一做法是当时晋国中央集权制度已经有所加强的必然结果。晋献公之时,有“骊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群公子既被杀,公族不存,宗法制于是被破坏,采邑制也受影响,而中央集权则得到加强。晋献公的集权行动是靠异姓大夫的支持才取得胜利的,因此对他们必须有所酬报。而与此同时,献公又“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于是这些小国如耿、霍、魏等,就不再作为采邑,而是派异姓大夫管理,这是地方行政制度产生的端倪。

到晋文公时代,则更进一步明确地以“异姓之能,掌其远官。以诸姬之良,掌其中官”。中官与远官其实即后世的中央官员与地方官员之分,远官就是地方官的意思,所以就在新领域——南阳之田中设县而命县守。《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晋文公平王子带之乱,周襄王因与之阳樊、温、原、攒茅之田。而后,晋文公就任命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在正式任命以前,晋文公还曾征询以何人为原守合适,有人以赵衰为荐。虽然《左传》此处未明确说设县之事,但由设守之事可推而知之。且温县后来明见于赵氏口中,周襄王所与晋文公之赏田位于太行温县是春秋时期最引人注目的县,在《左传》一书中凡二十见。由该书记载可以看到,温最早是周大夫苏忿生之采邑,晋文公以之置县后,先是以狐溱为县大夫,而后继者却是阳处父,再后又及于郤至,接下来却是赵氏。可见温县大夫并非世袭,国君可以调换人选。但必须说,温县也还不完全是后世的县.因为据《左传》昭公元年所记,赵氏在该县建有祖庙。

再看原县。其第一任大夫确是赵衰(《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但继任者并非其子赵同。据《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即有原轸将中军的记载,距赵衰始任原大夫只有三年。原轸即先珍,因其在原县任大夫故称原轸(旧释原邑为先轸之食邑,未必合适),就像后来的赵同称为原同一样。倒是赵同什么时候任原大夫,于史无征。《左传•成公五年》记“原、屏放诸齐”,原即指原同,亦即赵同,其为原大夫当在此前。成公八年,赵同被诛,原县自然成为公邑。至昭公七年,韩宣子又以州邑与乐大心交换原县。则不知何时,原县又归了乐氏。

以此看来,温、原二县都数易其主,并非大夫的世袭采邑。退一步说,即使是赐给大夫的食邑,也是国君可以随便予夺的,具有国君直属地的性质。下面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个推论。《左传•成公十一年》载有郤至与周争鄺田之事例。鄺是温之别邑,郤至是温的大夫,不愿鄺成为周之别邑。直到晋侯让郤至不必争,才算了事。由此又可见无论温或鄺都只是国君的直属地,亦即公室的邑,而不是大夫私人的采邑。所以晋侯可以命令郤至不要争田。

上述情况说明晋县的地位在春秋中期已经逐渐起了变化。虽然灭国为县与南阳之田诸县都是边县,但性质已有不同。变化似应在春秋后期产生。但春秋中期的晋国,也并不是所有的县都变成公邑,也还存在大夫的采邑,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先以其为邢大夫,后其子又世袭为邢伯或邢侯,则是明确以邢作为采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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