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如何来赔偿

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如何来赔偿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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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比较复杂,并且费用较高,所以有些人进行机动车交易时,常常选择不过户。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如果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买方已经付款后没有办理过户,买卖双方的...

我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比较复杂,并且费用较高,所以有些人进行机动车交易时,常常选择不过户。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如果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买方已经付款后没有办理过户,买卖双方的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

2.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未过户车辆如果控制权已经不在卖方手中,卖方无须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恶意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的责任还是需要承担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出卖车辆的出卖方,需要承担证明车辆已经出卖和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只是口头交易,没有任何收据,那在买方肇事逃逸后,出卖方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出卖交付车辆,就不得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果手头持有买卖合同,就有可能推卸自己的责任。所以,进行车辆交易时,卖方一定要注意机动车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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