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国时期魏国的法律制度

中国三国时期魏国的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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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制度 相关链接 法律制度 史书记载魏国时期魏文帝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删节汉律令,制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书官令》(治朝官)、《军中令》(治军)共一百八十余篇,又置律博士,专用郑玄学解释律令。 地方...

法律制度

史书记载魏国时期魏文帝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删节汉律令,制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书官令》(治朝官)、《军中令》(治军)共一百八十余篇,又置律博士,专用郑玄学解释律令。

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决。

魏文帝时,曾沿用秦汉旧律,有所谓诽谤妖言罪,犯者杀,告者有赏,在实行中诬告者甚多。黄初四年,文帝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次年又补充规定: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

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汉律。但汉律自萧何于汉高祖时在秦律的基础改定而来,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变化,显得十分庞杂与苛碎,已不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言:”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这说明汉律不但条目繁多,十分庞杂,而且前后矛盾,互相重复,所以在实际上应用起来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太和三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云:”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书官令,用之于国;军中令,用之于军。”《晋书·刑法志》认为此次定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所以曹魏定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刑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对晋律和唐律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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