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确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确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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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来都不是事故双方所希望的,可能是由于一方的疏忽大意或者违法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也有可能是因为双方分别的过失巧合导致意外。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受害人来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

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来都不是事故双方所希望的,可能是由于一方的疏忽大意或者违法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也有可能是因为双方分别的过失巧合导致意外。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受害人来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叫赔偿义务人,即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所以,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只有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明确赔偿义务人,掌握其基本信息,确保以后索赔有门。

那么,是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者就是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人呢?答案是否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一样。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应当对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通常,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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