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区大小的确定

我国省区大小的确定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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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一级政区大小如何划定才算合适,是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历史上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的焦点,其实就在于高层政区的有无,以及一旦高层政区不得不设以后,其幅员应是多大方才合适,该级政区的政府又应采用何种形式(单一或者多元)才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如果高层政区幅员...

最高一级政区大小如何划定才算合适,是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历史上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的焦点,其实就在于高层政区的有无,以及一旦高层政区不得不设以后,其幅员应是多大方才合适,该级政区的政府又应采用何种形式(单一或者多元)才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如果高层政区幅员太大,该级政府权力又过于集中,往往容易造成割据;反之,高层政区幅员太小,该级政府权力分散(如宋明两代之诸监司),则政区数目过多,地方行政机构过多,又难于管理。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宋代以前的三级制政区中,大都采用虚化最高一级政区的做法,首先是尽量使之成为监察区,无法成为纯粹的监察区时,再将这一级政府的权力分割于几个行政机构之中。

元代以后,行省面积都很大,防止割据的主要办法是尽量剥夺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实行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但是上述这些办法都有严重的缺陷。作为监察区的汉代的州与唐代的道终究还是变成正式政区,而分散地方政府权力于各行政机构的路一级政府又是宋代积弱的一个直接原因;元明清时期过度的中央集权,又窒息了省一级长官的主动性积极性,阻碍了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所以从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看来,为着维护国家的长期统一和安定,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文化的发达,作为高层政区的省(自治区)应该适当划小。

省区适当划小以后,有利于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各种类型的分权本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中央和省区的纵向分权于发展经济、推进改革尤为重要。对于适度大小的省区,中央可以赋予更多的权力,省去许多不必要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将两者的关系简化到法律和财政关系,以高度发挥省区一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省区适度划小以后,还有利于彻底改变目前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组织层次多、管理幅度小的缺陷。前文已提到,如果省区数目增加到四五十个,就可以实行完全的二级政区制,既取消地区一级,又消除市管县现象,真正收到提高管理效率的好处。目前的市管县体制面临着如何向前发展的问题,因为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中小城市数目必然要迅速增长,这就至少要带来两个毛病:一是地级市管县级市的现象将有增无已,二是发达地区的地级市将会相当密集,每市所管的县将不断减少,管理幅度不断下降。如果省区划小,这两个问题自然消解,市的数目增加不受任何限制,均直属省区领导。这样一来,就可以在全省的范围内,建立以各级城市为中心的开放式经济网络,突破现在被限制在一个中心城市范围之内的局限。

同时,由于取消地区和管县的这一级,政区将保持长期的稳定,县改市或小城市变为中等城市均在省的范围内推行,不会引起行政区划的太大变动。将来各县的职能逐渐衰微,以至消亡,省一市二级制仍不受影响。省区的划小,大约以今天的省一分为二或三为宜(有的省区较小,如海南、台湾、宁夏自然不宜再分)。划小以后,数目控制在50个左右较为合理,太多则中央不便管理,太少则不能收到实效。具体划分方案必须详细论证,而且只能逐步试点推行,不宜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行。例如四川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工农业均较发达,将重庆列为直辖市,有利于中央的管理,又有利于地区的发展。划小省区是行政区划改革的重点,抓住这个重点其他问题可随之解决,因此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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