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与官制

中国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与官制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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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 改革官制 相关链接 法律 南北朝时期的北周法律上主张不苛不暴,既要“法不阿贵”,官吏犯法一视同仁,如宇文泰的内兄王世超,任秦州刺史时,骄横州县,结果被赐死。位至大将军的郑伟不遵法度,结果被免职。另一方面又要求断案者慎罚,力戒楚毒之下,自痛自诬,尽...

法律

南北朝时期的北周法律上主张不苛不暴,既要“法不阿贵”,官吏犯法一视同仁,如宇文泰的内兄王世超,任秦州刺史时,骄横州县,结果被赐死。位至大将军的郑伟不遵法度,结果被免职。另一方面又要求断案者慎罚,力戒楚毒之下,自痛自诬,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大统十三年,宇文泰又下令废止流传了二千余年的宫刑。

改革官制

宇文泰改革官制也和建立府兵制度一样,具有浓郁的复古色彩,只不过前者是从汉族古代社会寻找依据,后者是从鲜卑族的部落时代得到启发。宇文泰通过这种托古改制,给自己的统治披上一件正统的外衣,以向人们显示,宇文氏政权并非僭伪,取消民族间的心理隔阂。而在府兵制中,则通过鲜卑化,照顾鲜卑民族的感情,泯灭府兵中的民族界限。

宇文泰通过这些改革,巩固了统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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