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时期青海、西藏、新疆地区的特别行政制度

清代时期青海、西藏、新疆地区的特别行政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6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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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海北部为蒙古厄鲁特等29旗,南部为玉树等藏族40土司,由西宁办事大臣统辖。蒙古诸旗之上不另设盟。 西藏自元以来即为政教合一地区,元明两代未派官员驻藏,至清,则置驻藏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分驻拉萨与日喀则,统辖全藏事务。主管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稽查财政收支,掌...

青海北部为蒙古厄鲁特等29旗,南部为玉树等藏族40土司,由西宁办事大臣统辖。蒙古诸旗之上不另设盟。

西藏自元以来即为政教合一地区,元明两代未派官员驻藏,至清,则置驻藏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分驻拉萨与日喀则,统辖全藏事务。主管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稽查财政收支,掌管藏区军队的调遣,督察司法、田产、户籍、差役(乌拉)等项事宜。并兼巡视边境防务,办理一切涉外事项。更重要的是代表清廷监督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其他大活佛转世灵童的抽签,并主持达赖与班禅的坐床典礼。乾隆年间在平定了西藏噶伦之乱后,对驻藏大臣的上述地位与职权作了明确规定。西藏分卫(前藏)、藏(后藏)、喀木(康)、阿里4区,各置噶伦一人分治其地。由四噶伦组成噶厦,即西藏地方政府。

新疆回部(即南疆维吾尔族聚居区)推行军民分治。军治设伊犁将军一人,统辖天山南北路准部回部的军政与戍务,驻伊犁惠远城。在伊犁、塔尔哈巴台、喀什噶尔三处设参赞大臣,乌鲁木齐设都统,哈密、喀喇沙尔、库车、阿克苏、乌什、叶尔羌、和阗设办事大臣,库尔喀喇乌苏、古城、巴里坤、吐鲁番、英吉沙尔设领队大臣,皆统于将军。

民治则天山北路设镇西府于巴里坤,设迪化直隶州于乌鲁木齐,隶属于甘肃布政司。南路根据维吾尔等族原有的行政制度,推行伯克制。伯克即官员之义,最高者称阿奇木伯克,世袭,掌综回务。至清废世袭,而伯克之名不改。南疆31城各设有伯克,因职掌不同而异其号:伊什罕伯克,掌赞理回务,仅次于阿奇木伯克;噶杂拉齐伯克,掌田亩粮赋;商伯克,掌征收税赋;哈资伯克、斯帕哈资伯克、拉雅哈资伯克,分掌各种诉讼;又有六、七品伯克,采铅、挖铜、管铜等各种伯克甚多。直至清末,新疆建省,伯克制才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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