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元朝时期北方的丁税、地税与科差

中国元朝时期北方的丁税、地税与科差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9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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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丁税和地税 科差 相关链接 丁税和地税 元朝时期北方的丁税和地税,规定民户成丁每年纳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驱丁减半,老幼免征。民户从事耕种,或根据牛具的数字,或根据土地的等级而征税。一般说来,“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

丁税和地税

元朝时期北方的丁税和地税,规定民户成丁每年纳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驱丁减半,老幼免征。民户从事耕种,或根据牛具的数字,或根据土地的等级而征税。一般说来,“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则验地,官吏、商贾则验丁。以后科取的数量迭有增加。世祖至元十七年定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纳五斗,递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税粮入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如输纳远仓则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

元朝在北方地区实行丁、地税并行的制度。丁税三石,亩税三升,是丁税十倍于亩税。这对于仅有小块土地的数口之家的农民说来,无疑是沉重的负担,但田连阡陌的地主豪富,却因而获益。驱丁只纳丁税的三分之一,也是有利于拥有驱奴的主人。

科差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大项。窝阔台八年行“五户丝”制,投下户每两户出丝一斤输官;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国后,改行“二五户丝法”。民户每十户输丝十四斤,漏籍老幼户纳丝一斤。丝料负担大为增加。包银在蒙哥统治时期便正式定为税目。每户征银四两(原为六两)并听以他物输纳。忽必烈即位后,规定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凡当差户为包银钞四两(钞二两合银一两),较前减轻了一半。投下户的包银原由本投下与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顿后,包银全归朝廷。各种户计的负担也有不同。在元管户中有只纳丝而不课包银的“只纳系官丝户”、“只纳系官五户丝户”和“减半科户”(每户只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等等,丝料、包银之外,官吏的俸钞也依户等高下分摊,全科户一两,减半户五钱。

养马和拘刷养马是北方人民的一项特殊负担。元朝官府在两都附近饲养着大批马驼,供皇帝贵族取乳和乘骑,每年向人民征收马草饲料。成宗时,行盐折草之法。每年五月官运河间盐,计口俵食京畿郡县之民,秋成验数输草,以供饲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所征草料如仍有不足,则分别驱马就食于河北郡县;再不足则并征刍于陕西等地。为了便利于牧马,大部的邻近郡县禁止秋后翻地。官府还禁止用马拽车、拽碾、耕地。元朝还以征戍和边地缺马为名,进行无偿拘括。忽必烈一朝大规模的刷马,就有五次,其中一次多达十万匹。成宗以后又屡次进行拘刷,造成民间马匹缺乏,严重影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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