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完善

我国当前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完善


发布日期: 2017-01-24 更新日期: 2017-01-24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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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合理界定合理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版权保护事项 要对地理信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一方面要界定地理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精神,下列地理信息可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一是为介绍、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地理信息作品...

1.合理界定合理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版权保护事项

要对地理信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一方面要界定地理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精神,下列地理信息可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一是为介绍、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地理信息作品;二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地理信息作品;三是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地理信息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四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 、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地理信息作品;五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地理信息作品;六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地理信息。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版权保护事项。没有明确版权保护事项,知识产权保护将无法操作,违规行为将无法处罚。明确版权保护事项就是要明确哪些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可列入版权保护事项:一是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域名等地理信息;二是对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将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三是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地理信息作品。

2.进一步明确地理信息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及权责

地理信息产权保护工作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国家保密部门、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建议建立由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保密部门、出版管理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成员组成的地理信息产权保护办公室负责地理信息产权保护工作。地理信息产权保护办公室隶属地理信息规制委员会。地理信息产权保护办公室为了査处侵犯地理信息侵权的行为,可以对涉嫌侵权对象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査、取证,并向有权部门提议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形式; 可以对严重侵权的市场主体实施限制其参与市场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将其清除出市场;还可以对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市场主体授予专门奖牌等方式,给予特殊荣誉和待遇;可以对版权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等等。

3.要强制推行地理信息版权保护技术

在信息化时代的大环境下,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理信息版权保护技术的运用。为保证地理信息的知识产权,可使用地理数据的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

(1) 地理信息加密技术是通过某种加密算法将地理信息的数据变换成只有经过解密后才可读的密文来加以保护,使未经授权的用户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得到密文也难以获取有用的信息,防止数据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被截取、篡改、删除等,从而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认证性。

(2) 数字签名技术在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可以通过建立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上的认证系统上体现,这个方式不但可以有效解决通信对方身份真实性确认,还可以解决网络通信所传递令牌的不可抵赖性问题,从而有效地保障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3) 通过访问控制技术的运用,地理信息在未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权利人的授权下,就不能获取其相关地理信息中的任何信息和财力,从而自然也就谈不上对这些作品的合理使用、默示许可使用或强制许可使用等,进而有效保护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使地理信 息不至于被盗用或者泄密。

(4) 数字水印技术主要是通过在数据中加入地理信息生产者、管理者或使用者的水印信息,当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相应的算法提取出水印信息,证明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起到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这是数字时代解决地理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强制推行这些地理信息版权保护技术,不仅可有效保障传输中的地理信息安全,也可以大大降低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

4.明确版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途後与方式

例如,对于违反版权保护事项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地理信息产权保护办公室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理信息产权保护办公室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各种设备;构成犯罪的,地理信息产权保护办公室可提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针对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保护政策

对于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采取一系列的鼓励性措施推广知识产权的各项保护技术的运用。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针对安全技术措施的保护政策,如禁止对于加密信息的解密,完善地理信息使用、传输和复制的过程,明确地理信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保护。具体措施有三种:一是利用法律规范建立对主动寻求知悉者的惩治,依靠这种威慑消除非授权人主动寻找信息的努力;二是利用地理信息与承载或传播它的媒体或网络的不可分性,通过地理信息安全技术,建立地理信息媒体或网络的屏蔽面,阻挡非授权人与这些实物的接触;三是确立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利用法律规范建立对破坏技术措施者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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