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与法律

日本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与法律


发布日期: 2017-01-22 更新日期: 2017-01-22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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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是对地理信息安全实行中央、地方两级行政管理体制,中央行政主管部门是日本交通省国土地理院,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是分设的九个地方测量部。日本的测绘法律体系以《日本测量法》、《日本海道测量法》、《日本国土调査法》为主,包括《日本测量法施行规则》、《日本地形调查作业规...

日本是对地理信息安全实行中央、地方两级行政管理体制,中央行政主管部门是日本交通省国土地理院,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是分设的九个地方测量部。日本的测绘法律体系以《日本测量法》、《日本海道测量法》、《日本国土调査法》为主,包括《日本测量法施行规则》、《日本地形调查作业规程准则》、《日本基准点调査作业规程准则》和《日本地籍调査作业规程准则》等部门规章在内,其中,涉及地理信息安全的主要包括1996年颁布的《曰本海道测量法》和2007年颁布的《日本测量法》、《日本测量法施行规则》。《日本海道测量法》规定获准实施海道测量的人员应将其测量成果拷贝并及时提供给海上保安厅长官,其实就是一种成果汇交规定。同时,规定任何人要发行类似于海上保安厅发行的海图、航空图、航路指南或航标表等刊物,必须经过海上保安厅长官的批准。这部法律实际成为曰本规范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的专门法。

《日本测量法》要求基本测量、公共测量和其他测量的成果都要汇交,基础测绘的种类、精度和实施时期与地区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及时公布,而对汇交的非基础测绘成果要进行审查后公布。测量成果或测量记录的拷贝、副本或者手抄本的需求者,应根据国土交通省的规定,向国土地理信息院院长提出申请。特别是,曰本在测量法中还明确规定测绘成果的使用者发现成果和现实不符时,有义务向测绘机关通报以作修改,同时还规定禁止使用非官方核定的测绘成果。美国“9•11”事件后,日本政府加强了对地理信息数据库使用限制,出台了《日本国家数字土地信息纲要》,对使用数字国家土地信息(DNLI)数据库的限制包括: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必须通知日本地图中心(JMC); 使用数据后形成的任何产品必须标注其来源;购买数据后,如果想用作特定的目的,必须申请使用许可,获取许可后数据不可另作他用;使用许可有效期一年,如果想继续使用数据,必须重新申请许可。根据学者研究,在日本众多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与法律规定中,《日本地理信息服务分发指南》最具针对性,此指南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地理信息不同于其他管理信息,也指出需要积极地促进地理信息的分发和服务,同时对分发地理信息时要考虑的安全要素进行了规定。近年来,日本更是加快了地理信息安全方面的政策与法律研究制定,如2010年3月制定的《日本有关个人信息在地理空间信息使用中的处理准则草案》,2012年3月内阁会议通过的《日本推进地理信息有效利用基本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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