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代的役法制度

中国金代的役法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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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役法 一、职役 二、兵役 三、力役 相关链接 役法 金代役法包括职役、兵役、力役三项。 一、职役 金代职役基本承宋旧制而来。金制:在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之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300户以上设主首4人,200户...

役法

金代役法包括职役、兵役、力役三项。

一、职役

金代职役基本承宋旧制而来。金制:在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之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300户以上设主首4人,200户以上3人,50户以上2人,以下1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的村寨,50户以上设寨使1人,所掌与主首相同。寺观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当,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

金在京府州县置坊正、里正、主首、壮丁,同宋的里正、户长、壮丁颇同。坊正、里正都由富家出钱雇募,而主首、壮丁也可能由雇募充任。

二、兵役

金代女真族的军事组织是猛安谋克,平时生产,战时签壮者为兵,同时也以猛安谋克组织契丹、奚等族人。海陵为南攻宋,命户部尚书梁球、兵部尚书萧德温计女真、契丹、奚三部之众,不限丁数,悉签为兵,凡24万。金也签汉人为兵,至熙宗时已发展为常制,兵役在金时是人民的一种沉重负担。

金代签兵制度,是按人户物力和人户丁力两种方法进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金人民兵之法有二:一曰家户军,以家产高下定之;一曰人丁军,以丁数多寡定之。”这种签军的办法,实际上把有物力负担的课役户与无物力负担的不课役户,统统作为签发的对象。而且既被签发之后,还要自备衣粮,所以汉人当兵至有远戍十年不归,生死未卜,但家中还要照例每岁送衣服。

女真人虽然负担比汉人轻得多的田税,但他们往往终身不能摆脱兵役之苦。因长期的战争,他们感于兵役之苦而厌烦战争。金人每次签军,都要引起百姓的骚动,嗟怨道路,为害亦甚。

金代每签兵都派天使。天使往山东签兵,人不肯从,便执天使杀之。这是当时人民为反抗签兵和避免兵役之苦而做出的一种正义行动。

三、力役

在兵役之外,人民还要负担各种繁杂的力役。金时力役也是出钱代役,在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以前,被役雇钱,是向未受役之家征钱给之。后来由于被役者不能得到雇钱,此制遂坏,不得不改为被役者按其所应得雇钱酌免租税及铺马钱来偿还。

金代力役繁重。天会九年(1131),金向漠北的曷董城(今蒙古乌兰巴托西)用兵和天会十四年刘“齐”侵犯宋境时,都先后向河北、山西、京畿、山东等处调集民夫。特别是海陵南侵时,征发民夫制造军器和战船,一次征发竟达40万人,督责苛急,日夜不息,病死的很多。海陵对南宋发动战争,向诸路括马计56万匹,调养马夫役饲养。

金代品官免役与宋略同。金制规定遇有差科,必按版籍,其征发的原则是先及富人;如富力相等,再以丁多少分甲乙,以便差科。如遇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少均科。其差科不是一家所能担任,而又不能分任的,则以次户相协助的办法解决。金时品官之家并免杂役,虽免杂役,但仍规定:“验物所当输者,止出雇钱。”北宋在王安石变法前,品官之家免役,变法后始令出钱为助役钱,金验物力所当输者出雇钱,其制略与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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