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地理信息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地理信息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 2017-01-24 更新日期: 2018-05-1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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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地理信息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治理主体数量多,各主体之间职能不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几乎没有执法权,有执法权的部门非行业主管,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军地交流没有形成统一的机制,没有执法体系以及没有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等。 1)治理主体数量众...

我国目前地理信息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治理主体数量多,各主体之间职能不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几乎没有执法权,有执法权的部门非行业主管,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军地交流没有形成统一的机制,没有执法体系以及没有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等。

1)治理主体数量众多,各自为政

首先,目前我国主管测绘地理信息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另外,交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管理着与其行政职能相关的地理数据,在一般的工作中,这些部门往往是自己对所需要的地理数据进行勘测,对这些数据的使用各自管理,只有在有需要时才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这就有可能造成对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混乱,并且增加地理信息数据泄密的风险。其次,除了部门间缺乏联动机制以外,各省的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也缺乏明确的交流联动机制,甚至出现有的省份之间对同一对象的管理采用的是不同的标准。最后,军队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职能不对等现象,军队测绘部门主管全军的测绘工作,国家测绘行政机关主导全国的测绘工作,一般说来,前者应该在理论上接受后者的业务指导,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军事信息的敏感性,导致军方对测绘地理笮息有着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而后者不得不适用前者的标准。

2)在国家层面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虽然作为测绘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具备对其他相关行政主体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管理。而根据我国政府管理的一般经验,当一项重大行政事务的管理涉及多个高级别行政单位时,往往会在国家层面统一形成一个专门协调机构来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例如,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委员会等,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一个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对地理信息的相关行政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

3)地理信息行政机构设置不科学

地理信息安全的主要监管责任在于各级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层面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属于二级局,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兼任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一把手。在省级层面,则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兼任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一把手。可再往下到市、县一级,则仅剩下单独的测绘管理处一个处室处理辖区内所有地理信息相关业务。这是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大体的机构设置。乍一看,机构设置完善,实则不然。通过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实地调研和相关文献研究发现,地理信息安全主管测绘部门机构设置整体呈现出不 系统、不对应的弊端。

总体看来,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不成系统将极大地降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实效,应及早实现机构设置“纵向一条线,横向是一片”的合理布局。

4)缺乏执法体系

在地理信息安全、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重大安全工作领域,目前均赋予了其主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并组建了相关执法部门,由上到下形成了安全执法体系。我国的地理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信息安全受到威胁或是重大地理信息遭到泄密将给国家带来严重的损失,但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并未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往往是在出事以后再依靠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査和保护。作为行业主管的行政机关,我国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目前只具备安全监管职能,而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不能单独在地理信息行业管理领域行驶行政执法权。

5)缺乏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

我国目前在地理信息行业领域最为常见的处罚方式,是在保密地理信息遭到泄露以后,或者在可能遭到泄露的环节出问题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制裁和处罚,而缺乏在日常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对相关行政单位和行政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的制度和规定。而一项重大行政工作一旦缺乏行政问责制度,不论法律多么完善,政策多么合理,制度多么健全,最终工作都将流于形式,得不到真正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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