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时期县的分等

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时期县的分等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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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魏晋以降各朝都沿袭秦汉制度,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晋令》云:“县千户以上,州、郡治五百户以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可见郡县虽分六等,但可归为两阶,千户以上即为大县,千户以下则为小县,与汉代相比,区分大小县的标准户数竟降低到十分之一。在户数标准之外,还有行政地...

魏晋以降各朝都沿袭秦汉制度,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晋令》云:“县千户以上,州、郡治五百户以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可见郡县虽分六等,但可归为两阶,千户以上即为大县,千户以下则为小县,与汉代相比,区分大小县的标准户数竟降低到十分之一。在户数标准之外,还有行政地位的标准,作为州治和郡治的县,五百户以上即是大县,可以置令。三国时,依事务繁简的分等法似乎在剧平两等外,又增加了“中”之一等。这由魏明帝诏书所说的“使郡县条为剧、中、平者”。可以看出,在当时,剧郡剧县于劳役方面可以稍有减免。

东晋南朝以后,置令标准更加降低。据《宋书》所载,刘宋一千数百县中,只有78个县置长,160个县为国,置相,其余千县均置县令。有些地区的县只有数十百余户,竟然也置县令。由此可见,以令长作为大小县标志的做法,在经过六七百年以后已逐渐走上末路,需要有另外一种新原则来进行分等。梁代时尚有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的记载,而到陈世则已不见县长之称,一律置令、相,但是分县为两等,五千户以上的县令、相秩千石,位八品;五千户以下的县令、相秩六百石,位九品。

北朝县的分等情况不甚明白,虽然《魏书•官氏志》载:“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外籍则刺史、太守、令、长以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但史传当中所见皆任县令,可见北魏时县令之授已滥,也不作为大县的标志了。不过大小县的概念仍然存在,因为据《魏书•官氏志》,北魏的分封制还有“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的规定。只是大小县的标准已不清楚,仅知此时县的等第是以上、中、下三等来划分的。后来的北齐更将上、中、下三等又各细分为三等,成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但分等的标准亦史无明言。只有北周制度比较明确,据《周书》所述,乃是以户数为准,将县分成7000户以上、4000户以上、2000户以上、500户以上及不满500户五等。

东汉开始,除以县的户数多寡分等外,还将首都所在县的等第明确地放在所有县之上,因此洛阳令比其他所有县令的地位要高。后来北魏的洛阳,北齐的邺、临漳、成安,北周的长安、万年(两县同城),陈的建康等县的地位也都在诸县之上。

隋初,州、郡、县三级都分为九等。后来罢郡,以州统县,仍各为九等。隋文帝后期又改九等州县为上、中、中下、下凡四等。隋扬帝罢州置郡,又重新划定分等标准:将首都和陪都所在的大兴、长安、洛阳、河南四县置于全国诸县之首,号称京县,县令为正五品;其他各县则“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之处以为等级”。所谓“闲剧”乃指行政事务的繁简,“冲要”当指地理位置的特征。说明此时分等标准已不纯以户口多寡为据。虽然这种情况汉代已见端愧,却到隋代才作明确规定。但是究竟具体如何按闲剧与冲要来分等,今天仍不清楚。不过有一点必须一提,虽然南朝后期,县长已几乎不见,但北朝则令长之别仍存,所以隋代还见到有县长的记载,《通典》亦说“隋县有令有长”,但何者为令,何者为长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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