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辽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辽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契丹政权的建立早与北宋,所以其地方行政区划沿袭唐朝后期的制度。全国分为五京道,道不设行政机构,各领有府、州、军、县。五京道为: 上京道:治上京临潢府(今内蒙巴林左旗东南),辖境为西拉木伦河流域及大兴安岭以...
辽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契丹政权的建立早与北宋,所以其地方行政区划沿袭唐朝后期的制度。全国分为五京道,道不设行政机构,各领有府、州、军、县。五京道为:
上京道:治上京临潢府(今内蒙巴林左旗东南),辖境为西拉木伦河流域及大兴安岭以西的蒙古草原地区。这是辽朝立国前契丹族世代繁衍生息的本土。
东京道:治东京辽阳府(今辽宁辽阳),此为原渤海国领地。
南京道:治南京析津府(今北京城西南),即后唐清泰三年(936)石敬塘割与契丹的“燕云十六州”之燕山以南五州之地。
中京道:治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宁城西大明城),这是奚族住居的地区。
西京道:治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即“燕云十六州”之燕山以外九州。
契丹政权在原契丹民族聚居地和北方游牧民族地区还实行了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其一为斡鲁朵制,在辽朝帝后行宫周围形成由军队、民户、奴隶构成独立的军事兼生产集团,用于拱卫中央廷帐,集中分布在上、中、东三京道。
其二为头下军州,契丹贵族以俘掠的人户和私有部曲,在契丹本土建立的州县城堡,从事农业生产。
辽代地方行政建置的级别、名号和官制兼采唐、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