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强湿地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加强湿地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发布日期: 2016-05-16 更新日期: 2016-05-16 编辑:from_marsh 浏览次数: 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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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湿地保护意识 各级湿地保护和管理部门要结合“世界湿地日”和“爱鸟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湿地保护的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关注,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湿地保护意识

各级湿地保护和管理部门要结合“世界湿地日”和“爱鸟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湿地保护的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关注,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吸引更多的公民、技术和资金进入到湿地保护领域,形成人人保护湿地、人人关心湿地的局面。

2.尽快建立起市、县湿地保护协调机制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作用,各市、县林业局要做好对当地政府领导的宣传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尽快成立当地的“湿地保护工作协调小组”。省林业厅应将是否成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列为对各市林业局绩效评估内容。

3.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为了建立长期有效的自然湿地保护措施,建议辽宁省对重要自然湿地的保护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所谓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针对导致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征收税、费,消除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产生的经济负外部性,限制湿地破坏行为的发生,为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筹措资金;并对因湿地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相关方及湿地保护的贡献者,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和政策上优惠,促成公平的湿地保护格局,激励社会公众和群体参与湿地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的制度模式。辽宁省应该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并将补偿资金纳入省政府及各县、市年度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将补偿资金直接发给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湿地所有者,促进自然湿地长期有效的保护。同时,继续加大“退耕还湿”力度和对退化湿地的恢复改造力度,加大湿地恢复的资金投入,使被围垦的、退化的湿地逐步地、有计划地恢复湿地原貌,发挥其生态功能。

4.加大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力度

各级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湿地保护资金,更要取得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大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争取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建设资金,加强自然湿地的保护、恢复与建设。

5.加强全省湿地保护体系建设

2008年1月,辽宁省林业厅成立了辽宁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该中心担负着升级湿地保护的管理、协调统一工作。但据湿地保护管理中心负责人员介绍,辽宁省14个市的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尚未启动,还都依赖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因此,各市湿地保护部门要积极争取建立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保护队伍。

6.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全省各级湿地保护部门,要在湿地破坏的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段,组织其他湿地主管部门,开展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的打击活动,特别是对滨海湿地的乱开发、乱开采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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