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的方法

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的方法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8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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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给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

在给农民工办理保险时,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现在有很多农民工到外省求职。对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其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遭遇1至4级工伤,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由农民工自己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必须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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