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城市概念的形成

新的城市概念的形成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8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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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奴隶社会时期的城,其性质实为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军事城堡,是“君”(奴隶主)的统治据点。因此,“君”便是“城”的本位,保卫“君”的统治权威,自当是建“城”的基本任务了。本着这种概念,所以营国制度有关都邑的各种营建规定,都是按建城者爵位尊卑的礼制等级而厘订的。《说文...

奴隶社会时期的城,其性质实为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军事城堡,是“君”(奴隶主)的统治据点。因此,“君”便是“城”的本位,保卫“君”的统治权威,自当是建“城”的基本任务了。本着这种概念,所以营国制度有关都邑的各种营建规定,都是按建城者爵位尊卑的礼制等级而厘订的。《说文》概念则不然,却提出了新观点——“盛民”。由“卫君”到“盛民”实质上是城市价值观的升华,是从政治上狭溢的保卫角度转进到经济上广阔的进取角度,来看待城市的积极作用的。

虽然,封建社会的城市仍继承了奴隶社会作为统治阶级统治据点的传统作用,但增添了新的丰富的经济内容。城市已不再只是作为统治据点——“城”而独立存在了。由于性质的改变,城市不仅凭借它的政治中心职能,而且更依赖它富有强大凝聚与扩散能力的经济中心职能,来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城市工商业愈发达,城市人口愈加集中,特别是工商业人口比重的不断增长,统治阶级人口比重相对地逐渐降低,显著地改变了奴隶社会“城”的人口构成形态。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既体现了商品生产的增长,城市经济的繁荣,也表现了城市居民数量上以“民”为主的特色,不仅如此,随着社会制度的演变,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动,故封建社会的“民”与奴隶社会的“民”,社会地位也有差别。

在奴隶社会,“民”字本义是指奴隶,他们和牛马一般,可以任意宰割。大量的“民”用作祭祀的“人牲”和奴隶主贵族的“殉葬品”,便是很好的说明。“民”的地位如此低下,主要是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统治者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的反映。进入春秋时期,由于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形成,“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得到发挥,因而改变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对“民”的认识。他们看到了“民”的生产价值,体会到这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力资源,是发展他们经济实力的可靠保证。

所以,春秋末叶以来,出现了新兴封建势力与以公室为代表的旧势力之间的争“民”斗争,人口政策也鼓励生殖,甚至墓葬制度也发生以“俑”替代“人殉”的改革。这一系列的变化,充分表明此时“民”的社会地位确与奴隶社会不同。《管子》称:“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小匡篇》)。似此视“民”若国本,便是对“民”新认识的表征。《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则又较《管子》更深化了。“民”的地位之所以变化,是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联的。当然,这个变化并不意味着封建社会中“民”的地位有更多的实质性提高。其所以如此,只不过是封建统治者根据自身利益,从发展生产角度来衡量“民”的经济价值而已。

以上所述,便是从“筑城卫君”演变而为“城以盛民”的城市概念的由来。据此,我们当可进一步体会,封建社会的城市首先重视发展经济。政治与经济本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城市经济的繁荣,实为强化封建政治创造了有利条件。由是可见,这种新的城市概念,与旧的片面强调“卫君”的概念确不相同,已由消极的防御,走向积极的进取了。

在一些先秦诸子著作中,我们即可发现有关这种新的城市概念的阐述。譬如《管子•乘马篇》对城邑分级问题的解释,就体现了与宗周营国制度不同的城市概念。宗周旧制,王城及诸侯城称“国”,卿大夫采邑称“都”。如此划分,显然是据宗法分封政体和礼制等级的原则而厘订的。《管子》却不同,采取按城市人口多寡作为分级标准。人口多,城市自必大,故称为“国”。人口少,城市则小,故称为“都”。所谓“万室之国”,“千室之都”。据人口数量厘订城市等级,实际上就是按城市经济繁荣程度来体现“城以盛民”概念的分级方法。这样分级的方法,确比旧法先进得多。可以“都”为例来比较新旧方法的差异。“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左传》),这个定义除表明城的宗法政治地位,体现了“筑城以卫君”的城邑概念外,并不足以说明城的具体内容。反之,“千室之都”却抓住了城市人口这个中心环节,科学地具体说明了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其相应的建设规模。从此例即可概见,根据新的城市概念所提出城市分级标准的优越性。《战国策》中,我们常见有“万家之•邑”、“万家之县”、“万家之都”这类名词,显见此时已普遍推行按人口数量来划分城市等级了。

新的城市概念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城市随社会制度的演变,又跨进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古典的“卫君”城堡业已成为历史陈迹,新的生机勃勃的封建城市,在周代第二次城市建设高潮中,有如雨后春笋一般兴起着。由新概念演绎而来的新规划理论,正在指导这场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活动,推动城市规划的革新,使新的概念成为新的伟大实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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