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除了自然灾害以外,凡是由于人类自身的活动而造成的危害,总有其产生的因果关系,探索事故的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原则上说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从法律调整的对象来讲,地理信息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1.人的不安全行为 地理信息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除了自然灾害以外,凡是由于人类自身的活动而造成的危害,总有其产生的因果关系,探索事故的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原则上说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从法律调整的对象来讲,地理信息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1.人的不安全行为
地理信息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反保密制度执业,生产过程中的错误操作等。
2.装备不安全
地理信息从业和管理人员使用的设备、信息技术软件等装备缺乏安全防护、备份等,或者安全防护装置有缺陷。
3.生产环境不安全
涉密地理信息生产场所缺乏必要防盗、屏蔽设施,涉密地理信息作业的物理环境与外界不隔绝等。
4.管理制度缺陷
对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传播、使用等制度不完整或者不科学,对涉密人员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专门知识和制度的上岗培训,涉密岗位设置不科学,安全保密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等。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危机总是从关键的细微处和在人们熟视无睹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地理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现代社会高度信息化的背景下,具有易存储、易复制、易传播等特点。涉密地理信息一经失泄密即无法逆转,将会遗患无穷。因此,地理信息安全有必要立足事前控制,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现有的科技水平基础上,对涉密地理信息参与者、涉密地理信息生产和服务装备及其场所进行必要管控,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