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国时期吴国法律制度的修订

中国三国时期吴国法律制度的修订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8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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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制度 相关链接 法律制度 三国时期孙吴法规主要有“科”、“令”。见于正史《三国志》记载的孙吴立法工作主要有三次。 第一次是公元226年(黄武五年)十月,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命陆逊、诸葛瑾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整理。 第二次是234...

法律制度

三国时期孙吴法规主要有“科”、“令”。见于正史《三国志》记载的孙吴立法工作主要有三次。

第一次是公元226年(黄武五年)十月,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命陆逊、诸葛瑾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整理。

第二次是234年(嘉禾三年),孙权征讨合肥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孙登修订当时的法律条文,使社会秩序转好。

第三次是237年(嘉禾六年),对有关官员奔丧进行了规定,杜绝了官员随意弃官奔丧的现象。

孙权晚年对文武官吏都存着戒心,任命检举官吏校事、察战,监视文武官员,由此产生了吕壹等诬告陷害的事件。

吴国末期刑法亦趋于严苛。但总的来说,孙吴在三国政权之中,是相对能够与民休息的,孙吴社会较为安定,江南经济、文化也因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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