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表现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表现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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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有可能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在下面的一些情形下,劳动者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了。 一是重新就业。重新就...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有可能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在下面的一些情形下,劳动者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了。

一是重新就业。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失业人员转变为从业人员,已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且其就业后,可以获得稳定的收人,生活有了保障,也不再需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是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服役后,国家有相应的补贴措施,劳动者已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是移居境外。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我国居民移居国外的人数也日益增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因此不论是否就业都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金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因此政府和社会会根据失业人员自身特点、求职意愿和市场需求,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失业人员应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运用这一规定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失业人员只对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要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无正当理由,理由是否正当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一般来讲,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工作应为与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基本相符的工作。

和《失业保险条例》相比,《社会保险法》把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去除了,亦即不再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不再授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进行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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