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6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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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定义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其中社会保险机构也可以经办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由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定义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其中社会保险机构也可以经办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由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人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人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的,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的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为职工的养老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内容

我国目前所构建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被列为最基本的建设内容。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7年,国家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1年,国家组织进行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决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5年,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目前,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从企业职工扩展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加。1997~2006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年均增长5.9%,近3年来年均增长6.6%。2009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2010年年末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末全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277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2863万人。全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53亿元,其中个人缴费225亿元,基金支出200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23亿元。2011年7月1日后,全国开始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至此,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部分并存的框架。相对来讲,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带有更明显的自愿性和补充性,因此在后文的介绍中,除特别标明之外,涉及的养老保险内容均为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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