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代京兆府城管理制度的形成

中国金代京兆府城管理制度的形成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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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兆府城管理制度的开端 京兆府城管理制度的形成 京兆府城管理制度的开端 中国金代诸府节镇城市普遍建置了录事司,一如诸京城市警巡院,作为诸府节镇城市的行政管理机构。“录事”则是诸府节镇城市管理机构的主官,“掌同警巡使”。金代录事司正是建置于诸府节镇州之下...

京兆府城管理制度的开端

中国金代诸府节镇城市普遍建置了录事司,一如诸京城市警巡院,作为诸府节镇城市的行政管理机构。“录事”则是诸府节镇城市管理机构的主官,“掌同警巡使”。金代录事司正是建置于诸府节镇州之下,隶属于诸府节镇的治所城市行政管理机构,但在《金史•地理志》中却未明确其地位,这显然与“《金史》在叙事方面,也存在不少缺略和错误”有关。

《金石萃编》的编者王昶按语除指出此“乃金朝京兆府进士题名也”外,还指出:“碑载进士里贯有注县名者,有注录事司者。《金史•百官志》诸府节镇录事司,凡府镇两千户以上则置之,是府镇之民不隶于诸县而隶录事司者也。”王昶从进士题名碑所列及第者籍贯和《金史•百官志》置设录事司的原则出发,指出府镇城市人口不隶诸县而隶于录事司是颇有见地的。只是其结论的依据尚嫌单薄,同时亦有必要对此题名碑的内容作出进一步考察,以为有力实证。

京兆府城管理制度的形成

首先,该碑记录的是金代京兆府所属司县历届及第的进士题名;由于碑残题名已不齐全。按《金史•地理志》,金代京兆府领有12县10镇而不载录事司。12县中包括上列咸宁、临潼、栎阳和高陵四县外,还有长安、兴平、泾阳、蓝田、云阳、终南、鄂、咸阳等8县,又10镇。在有籍贯记录的10名进士中,城市录事司籍的5人,占半数。进士籍贯的记录表明,录事司是京兆府属独立的城市行政建制,与诸县相类似,平行地隶属于京兆府。

其次,京兆府之《进士题名碑》虽因残无立碑年款,但从载有宣宗兴定年进士题名推测,是碑当刻于金朝末年。题名进士及第的最早年代是阜昌六年(按年字已缺)。阜昌乃伪齐刘豫年号,六年即金天会十三年(1135年)。是年题名进士刘晋籍贯注为录事司,即京兆府录事司。可见城市录事司早在金朝实际统治京兆府之前即已建置了。

最后,金代录事司是诸府节镇普遍建置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因此录事司是城市地名的通名,每一个诸府节镇城市专名,再加上通名就形成了诸府节镇城市的全称,如京兆府录事司,就是中国金代府镇建制城市。

表1 金代城市录事司、警巡院与诸县置设官吏之比较

机构名称

主官

佐贰官

巡捕官

职责

录事司

录事

判官

判官

司吏、公使

掌城市行政

警巡院

警巡使

副使、判官

副使

司吏、公使

掌城市行政

诸县

县令

丞、主簿

司吏、公使

掌一县之行政

据《金史•百官志》,诸府节镇还置有都军司,设“都指挥使一员,正七品,掌军率差役,巡捕盗贼,总判军事,仍与录事同管城隍”。据《说文解字》“隍,城池也”的解释,录事司和都军司共同管理诸府节镇城市,其中都军司主管军事巡捕与治安,而录事司则主管民事和赋役,在诸京之外的诸总管府节镇则置有兵马司,设都指挥使以下官员,掌”巡捕盗贼,提控禁夜,纠察诸博徒、屠宰牛马”;并“钤辖四都之兵”,亦以“分管内外”军事治安为职责,类似都军司;但职权和品秩均高于都军司。故而在诸总管府节镇城市管理上,兵马司主管军事巡捕,而录事司则主管民事、赋役等,二司分工明确。概因都军司掌诸府节镇治所城市及其辖属诸县兵戎巡捕,故品秩高于录事司。

总之,金代诸府节镇城市录事司和都市警巡院一样,是独立于附郭县的城市行政建制,专门治理诸府节镇城市民事及各项行政事务,并和诸府节镇属县平行地隶属于诸府节镇。因而,行政建制多承金制的元代,城市录事司制度一经恢复,即明确职责为“掌城中户民之事”,成为与各路府附郭县及诸县平行地隶属于路府的独立行政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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