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中国长江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发布日期: 2016-05-16 更新日期: 2016-05-16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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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湿地相关立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长江湿地保护从何处入手?许多委员建议,首先国家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生态补偿、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 “现有法律法规尽管有湿地保护内容,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条文分散在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单行法规中,有的条文还...

完善湿地相关立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长江湿地保护从何处入手?许多委员建议,首先国家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生态补偿、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

“现有法律法规尽管有湿地保护内容,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条文分散在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单行法规中,有的条文还互相矛盾。二是条文内容是从湿地单一要素出发的,没有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角度出发。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湿地保护法规,因此保护工作缺乏足够法律支持。”

“建议国家层面加快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以法律条文明确湿地的基本界定,湿地保护、开发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重点举措,明确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等基本问题,明确破坏湿地行为的惩处边界和执行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副省长谢茹则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生态用地”性质,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统筹相关部门法规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以经济措施为主,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市场等手段,协调湿地生态系统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长江流域在实施财政反哺湿地生态保护政策上可先行一步。

全国政协常委、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清华建议,编制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国家湿地生态补偿法规,设立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基金,建立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协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主席杨松建议,将拟订的8亿亩湿地红线在编制国家“十三五”湿地保护规划中落地划实。在重点湿地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功能。比照退耕还林办法,出台退耕(渔)还湿政策,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制订“湿地资源恢复费”相关政策,从水电费等有关湿地资源利用收益中按比例安排湿地保护资金。

“要正确认识长江经济带开发战略与湿地保护的辩证关系,既要实施经济带开发又要依法保护湿地,把湿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要把湿地开发和保护纳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要编制全流域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将湿地保护与有关地方的经济带发展有机衔接起来。

摸清家底科学推进,增强全民湿地意识

湿地保护,前提是摸清湿地的“家底”。“截至目前,我们对长江中下游湿地现状,长江中下游湿地类型、数量、质量、区域分布等了解不够详尽。建议设立国家重大专项,对长江流域湿地进行系统性普查,先把‘家底’摸清楚”。

湿地保护既需要政策法规和跨区域协调管理,也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徐旭东建议围绕“保障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水系生态服务需求和生态完整性需求”这一核心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工程示范,并推动科学规划和协调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原主席杨多良也建议,要注重对湿地保护模式、湿地修复关键技术、合理利用湿地模式等重要问题和湿地保护管理理论的科学研究,并加以推广应用;加强人才培养,推动现有科研成果转化为实用技术。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印红建议把好四道关,即把好环评关,在环评中加重湿地生态影响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的分量;把好建设项目工程措施“绿色”技术应用关;把好严控自然湿地用途转换关,禁止将自然湿地作为未利用地开发和转换用途,要严守自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把好生态恢复技术路线关,湿地生态修复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和生态系统管理基本准则。

全国政协常委、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耀红建议科学调控水利工程,破解湿地面积萎缩困局。“建议深入研究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营问题,科学调控三峡库区水位、南水北调水量,在基本满足发电和调水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长江流域湿地生态保护的要求,统筹水利工程和湿地保护、兼顾经济开发和生态建设,努力破解长江流域水位下降困局,把湿地面积萎缩现象减到最低程度。

“要彻底破除将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观念,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要让全民深刻认识到湿地和森林、海洋都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破坏湿地就是破坏人类自身生存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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