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地理信息产品的生产、传播、使用和控制过程中,广泛涉及地理信息产品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地理信息产品生产者的创造性活动是地理信息产品诞生的基础, 如果无视生产者的利益,则会阻止地理信息产品的生产;地理信息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
在地理信息产品的生产、传播、使用和控制过程中,广泛涉及地理信息产品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地理信息产品生产者的创造性活动是地理信息产品诞生的基础, 如果无视生产者的利益,则会阻止地理信息产品的生产;地理信息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法律赋予地理信息生产者对其地理信息产品的控制权,权利人通过控制其地理信息产品传播和使用后的报酬,从而激励其创造出更多更好的 地理信息产品。
地理信息传播者的活动是地理信息产品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传播者通过复制、出版等活动拓展了地理信息产品的应用空间,为生产者产生了收益,又为使用者带来了应用上的利益,同时传播者在进行传播活动时投入了一定的成本,所以有权获取一定的利益。对于合法的地理信息产品使用者,他在使用地理信息产品时支付了一定的使用费,因而应当享受地理信息产品应用所带来的便利,地理信息产品生产者也因此取得了劳动回报。通过地理信息权能和财产制度的利益调节机制,地理信息产品的生产、传播 和使用形成了一个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