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城市建设体制的确立

封建社会城市建设体制的确立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2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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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宗周营国制度的都邑建设体制,是据我国奴隶社会宗法分封政体而厘定的。春秋中叶以来,随着奴隶制转向封建制发展,旧的宗法分封政体亦渐演变而为国君集体政体。原来宗法分封的都邑建制自难适应新的政体需求,因而各国出现了新的地方行政建制——郡县制,以取代旧的都邑建制。由于郡...

宗周营国制度的都邑建设体制,是据我国奴隶社会宗法分封政体而厘定的。春秋中叶以来,随着奴隶制转向封建制发展,旧的宗法分封政体亦渐演变而为国君集体政体。原来宗法分封的都邑建制自难适应新的政体需求,因而各国出现了新的地方行政建制——郡县制,以取代旧的都邑建制。由于郡县长官均由国君任免考核,故地方政权及军权都为国君所控制,显然是有利于国君集权统治的。

秦统一后,由于采取高度中央集权政治,为强化集权政体,彻底废除了封国建藩旧制,进一步确立了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都。不另置封国。旧的列国国都,多改为郡城,譬如邯郸郡治赵故都邯郸,齐郡治齐故都临淄等。后又平定百越等地,加置闽中、南海、象郡及桂林四郡,合计为四十郡。郡下设县,这两级行政机构组织和中央相似,郡、县长官概由皇帝任免。县之下分置乡、里,另置“亭”管理基层民政。

以上便是秦代地方行政建制概况。从中央到地方,分级明确,组织严密,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一个庞大的封建统治网。

按照这样的中央集权政体地方行政建制,全国城市建设体制亦作出了相应的改革,废除旧的三级都邑建设体制,建立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体的三级城市建设体制,即国都城、郡城和县城。县以下尚置乡、亭,还有基层——“里”。这三级城市所构的统治据点网,便是当时整个统治网络体系的骨干。

这些郡县城,一般都是建置在沿江河或干道线上,交通便利,工商业发达,人口也集中,所以每每又兼充地方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心。

由于封建城市具有政治经济双重职能,故这个政治统治据点网,同时也是经济据点网。特别是此时经济分区格局业经形成,作为经济据点的郡县城还须纳入经济分区的城市群体组织,并联系相关工商业城市,承担发展区域经济的任务。为此,新的封建城市建设体制不仅与巩固中央集权政体密切相关,而且也和繁荣封建经济是分不开的。据此而形成的国都及郡县城网络体系,实际上便是封建国家的政治、经济据点网络体系。这与旧营国制度的都邑建设体制所构成的政治据点网络体系,是有本质性的区别的。

秦汉时期所确立的这套城市建设体制,一直为后世所继承,尽管地方行政建制常有调整,但基本精神并无变异。不过几经变革,至武帝时诸侯王封国疆域实不过形同一郡,故汉人每每郡国并提。武帝逐匈奴,通西域,平南越,通西南夷,疆土日大,郡县也增多。同时对原郡国亦有所调整。大约终西汉之世,有郡国一百零三,县一千三百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

虽然西汉地方建制,不仅郡县增多,类别名目且亦较繁,看来似乎变化较大,其实建制的基础并未超越秦代郡县制的范畴,只不过略有发展而已。就城市建设体制论,基本上仍保持了秦制传统。诸侯王封国所都,实属郡级城。侯所居实不过县级城。“道”,既为通蛮夷之邑,故其实亦相当县一级。所以西汉的城市依然是国都城、郡城及县城三级的建设体制。

这期新设了一些郡县城,但大部分仍系沿用或改建东周的城。新建的多属新开拓的边境,如福建的崇安,也有的是就业经平毁的战国城址附近,另建新城,如纪南城附近之郢城;沿用的旧城有些原是列国的国都城,如齐临淄、赵邯郸之外廓(“大北城”)等。这类多用作诸侯王国都城或郡城。有的县城则就东周故城加以改建,例如东周王城改建为汉河南县城,鲁都曲阜改为汉鲁县县城,以及楚鄢郢改为秦汉宜县城,如此等等。本来这些也是旧的国都城,规模较大,改建后多缩小规模,仅利用部分城址而已。

除了这些内地城市外,秦汉时期为抗击匈奴,修筑长城,西汉又开通西域,因而北方长城及西北古丝调之路的沿线陆续建置了些郡县城。有些已经考古勘查,为数也较可观。

以上所述,便是秦汉时期郡(国)、县城建设的基本概况。这期城市建设规模宏阔,恢复了大批因战争损坏的旧城,营建了为数不少的新城,不仅通过大量建设实践,统一了我国封建社会的城市建设体制,加速了我国前期封建社会城市化的进程,而且更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城市分布格局开创了初基。这些重大的历史功绩,都是我们评估这个时期确立新的城市建设体制效果时,所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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