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权的概念及其权能划分

地理信息权的概念及其权能划分


发布日期: 2017-01-23 更新日期: 2017-01-2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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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权利概念 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 2)关于权利的理论研究 在历...

1)权利概念

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

2)关于权利的理论研究

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有三位启蒙思想家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第一个是洛克。他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然而,如果每个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千预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政府权利和法律。而政府的权利和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个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来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政府。但是,既然政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不运用这些权力来侵犯自然权利呢?洛克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

为解决上述问题,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由”的概念。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为了使人们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和侵犯,盂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之理论,以此来用权力限制权力,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三机关彼此制约与均衡。只有在这种权力制约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就不会去轻易地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卢梭的整个权利学说都是假自然之名进行的。一方面,他主张人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认为,权利不仅是每个人生存的主要手段,而且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卢梭与洛克一样,也主张为了权利的实现,人们就得签订一个契约,建立社会与政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更看重国家的作用,国家既是个人全部财富的主人,也是个人生死权的定夺者。因为在卢梭看来,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即国家实质上就是个人所有权利的唯一裁判者。在这里,卢梭又把国家实质上看作是一种公意,其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并且认为这种公益不可能犯错误,不可能侵犯个人权利。因为“公益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卢梭没有认识到,一个绝对至上的主权者,国家权力或公意必定意味着专制。

通过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的论述,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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