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共享立法的资源属性原则

地理信息共享立法的资源属性原则


发布日期: 2017-11-24 更新日期: 2017-11-2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2869

标签:

摘要: 地理信息共享立法的资源属性原则必须体现在地理信息采集、传输和利用等各个立法的内容中,并成为地理信息共享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要贯彻遵循客观规律的原则,就必须突出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要具有客观性、综合性和预见性。共享法既要鼓...

地理信息共享立法的资源属性原则必须体现在地理信息采集、传输和利用等各个立法的内容中,并成为地理信息共享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要贯彻遵循客观规律的原则,就必须突出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要具有客观性、综合性和预见性。共享法既要鼓励广开采集门路、扩大地理数据的来源,又要规定权威数据应由权威部门来采集。因为权威部门具有较髙的人才素质和较强的技术手段,其数据能较真实地反映客观规律性;同时也城少了地理数据的重复采集,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

2.地理信息数据的传输

由于地理信息资源具有可共享性和可传输性,特别是可以以光速进行传输,因此,地理信息共享法应该鼓励地理数据公开传输,扩大其共享范围。鼓励作为商品形式的地理信息数据按照商品规律进行流通,并且通过国家强制性对负有一定义务的公益性、基础性的地理数据进行传输,这些都是地理信息共享法的重要内容。

3.地理信息数据的开发利用

地理信息共享法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鼓励地理信息技术的开发、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使地理信息传输的经济成本大大降低,其复制品可以按原版无限量地生产,其复制费用也十分低廉,给地理信息产权的保护也提出—个十分尖锐且迫切的问题,因为它对现行数据、著作的发行制度带来重大冲击。

关注公众号
获取免费资源

随机推荐


Copyright © Since 2014. 开源地理空间基金会中文分会 吉ICP备05002032号

Powered by TorCMS

OSGeo 中国中心 邮件列表

问题讨论 : 要订阅或者退订列表,请点击 订阅

发言 : 请写信给: osgeo-china@lists.osge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