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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管理和发布实施,
是将地理信息技术活动纳入正规化管理的重要保证。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制定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主要对象
标准的特有属性,使得对信息技术标准制定的对象有特殊的要求。
制定标准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地理信息技术领域中最基础、
最通用、最具有规律性、最值得推广和最需要共同遵守的重复性的工艺、
技术和概念。针对地理信息领域,
应优先考虑作为标准制定对象的客体有:
2.制定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一般要求
主要有: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使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化的活动正规化、法制化;
②在充分考虑使用的基础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
并注意在标准中吸纳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成果,
以使所制定的标准既能适合于现在,还能面向未来;
③编写格式要规范化。
在制定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时,要遵守标准工作的一般原则,
采用正确的书写标准文本的格式。
我国颁布了专门用于制定标准的一系列标准,
详细规定了标准编写的各种具体要求。
3.编制标准体系表
围绕着地理信息技术的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标准可能有多个,
各技术标准之间具有一定内在的联系,
相互联系的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形成地理信息技术标准体系。
信息技术标准体系具有目标性、集合性、可分解性、相关性、
适应性和整体性等特征,是实施编制整个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指南和基础。
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反映了整个地理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研究工作的大纲,
规定了需要编写的新标准,还包括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的使用。
对国际、国外标准的采用程度一般分为三级:等同采用、
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我国标准机构对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具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