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信息安全信息公开机制的健全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信息公开机制的健全


发布日期: 2017-01-24 更新日期: 2017-01-24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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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决政府与公众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前提条件。要实现对地理信息安全的长期而有效地监管,就要保证信息交流的通畅。公众想要向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问题或提供建议的,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也可以本人到监管或信...

解决政府与公众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前提条件。要实现对地理信息安全的长期而有效地监管,就要保证信息交流的通畅。公众想要向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问题或提供建议的,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也可以本人到监管或信访部门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公众获取地理安全信息主要有三个来源: 一是政府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地理安全信息;二是通过政府审批的企业对地理信息的传播或使用后的新描述和评价信息; 三是新闻媒体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方面的舆论监督信息、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信息等。政府各监管部门有责任及时地向社会公布相关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公开政府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具体情况等,让公众全面了解地理信息安全和监管的信息,方便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过程中来。

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监管工作的特点,编制监管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方面的工作,从而为公众行使参与权、监督权奠定基础。首先,该指南应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范畴以及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如包括相关行业主体准入或清退的事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程序、注意事项、反馈渠道等,以便市民全面深入地了解监管工作。其次,还要说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地理安全监管信息的范围,对主动公开的地理信息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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