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1-0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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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缴纳主体 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以...

缴纳主体

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为劳动者提供了福利待遇;而对劳动者个人而言,则是在缴存的同时为以后的大笔支出做了类似“储蓄”的工作,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都还是归属于劳动者个人的。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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